很高興可以參與環境權入憲倡議計畫籌備會議,個人認為環境權有必要入憲,關於環境權條文,個人建議應涵蓋以下觀念:
一、明示關係的本然,國民與野生物皆需要依賴可持續的健康環境,以作為其生命支持系統 (life support system),國民與野生物至少維持共存(co-existence)關係。
二、明示關係的應然,除了建立國家對環境保護(environmental protection)的法律規範機制之外,還要建立國民對環境倫理(environmental ethics)的道德規範機制,以維持兩者健康良善之互動關係。
三、賦予國民對環境健康相關訊息有知道(understanding)的權利,國土環境的規劃、衝擊評估、利用、監測、後續效應...等環境資訊應公開透明,相關公、私部門皆應提供國民監督以充分瞭解。
四、賦予國民對環境傷害相關事件有課責(accountability)的權力,國土環境的傷害、衝擊、破壞...等環境事件應公開追蹤,相關公、私部門皆應接受國民課責以維持環境正義(environmental justice)。
建議人:林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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