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水利志工實施及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經水綜字第099140002387號函訂定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善用民間資源,培育志願服務人力,協助推展愛護水資源教育宣導及防災工作,激勵社會大眾「珍水愛水護水」之情操,並提供民眾參與水利公共事業之機會,促進民眾對本署及臺灣水資源與河川之瞭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水利志工(以下簡稱為志工)為對臺灣水資源及河川環境維護、管理及教育等各項工作,具服務熱忱與興趣,且有志參與本署各項公共服務,經本署與所屬機關招募培訓並考核通過者。
三、志工依業務性質運用包括下列類型︰
(一) 珍水志工:以年滿十五歲者為招募對象,每一駐點以四十人為限,其任務如下:
1. 協助愛水、節水、利水解說及宣導。
2. 協助水資源及河川環境維護。
3. 協助水利設施導覽解說。
4. 協助解說教材資料蒐集及彙編。
5. 協助招募志工及志工訓練。
(二) 護水志工:以年滿十八歲者為招募對象, 每一河川局以一百五十人為限,其任務如下:
1. 協助水資源、河川、海堤及地層下陷區環境巡守與維護,及違反水利、自來水、溫泉法令行為之通報。
2. 協助巡守、通報相關之專業知能及經驗知識之蒐集與彙編。
3. 協助招募志工及志工訓練。
(三) 防汛志工:以年滿十八歲者為招募對象, 每一河川局每局以一百人為原則,其任務如下:
1. 協助防災教育宣導、水情與災害之通報、記錄、及疏散。
2. 協助巡守、通報相關之專業知能及經驗知識之蒐集與彙編。
3. 協助招募志工及志工訓練。
四、志工運用機關,應視實際業務需要,不定期辦理招募、培訓及異地觀摩、交流活動,志工運用機關應於志工運用前,檢具志工服務實施計畫,送本署備案,並應於運用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志工服務實施計畫辦理情形函報本署備查。
志工招募消息刊登於本署及志工運用機關網站。
新進志工人員,須完成基礎課程與特殊課程之培訓及實習,其中基礎課程內容含任務使命、功能、服務設施和項目、志工角色與合宜之服務態度、服勤規定、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課程等,特殊課程及實習方式(均含時數)由志工運用機關依志工任務性質規劃之。
志工完成培訓及實習階段後,經志工運用機關遴選合格者由本署發給結業證書、志工證、志願服務紀錄冊及志工服飾。
五、志工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一) 權利
1. 服勤期間由本署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2. 珍水及護水志工服勤期間值勤全日者,補助交通費及誤餐費新台幣三百元,值勤半日者新台幣一百五十元。未預約自行前來服勤者,不予補助交通費及誤餐費,僅登記服勤時數。
3. 參與所從事之志工服務實施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4. 獲贈本署提供之水利相關出版品、書籍、資訊及相關之教學、宣導錄影帶等資料。
5. 參加本署及所屬機關舉辦之志工訓練。
(二) 義務
1. 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及相關規定。
2. 參與本署各志工運用機關所提供之教育訓練、座談會及邀請或指定出席之活動。
3. 妥善使用、保管志工服務證。所配發之服裝及證件均代表本署,應僅於服勤時穿戴使用,且不得借予他人穿戴或使用。
4. 應秉持服務、負責、尊重之精神,提昇服勤之品質。服勤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5. 對因服勤而取得或獲知尚未公開之訊息,須保守秘密,非經本署同意不得擅自宣揚。
6. 志工為無給職,不應要求任何財物之報償,且不得有任何收費、圖利行為,並應拒絕受服務者主動給予之報酬。
7. 不得以本署志工之名義,擅自對外招攬圖利或發表損及本署與運用機關聲譽之言論。
8. 志工應詳填個人基本資料,個人基本資料如有異動時,應主動告知本署,以利訊息之傳遞與行政業務之推動,若未主動告知而致個人權益受損應自行負責。
六、為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如下:
(一) 於服務期間表現優良者,志工運用機關得依服勤績效頒給榮譽獎狀,並得推薦參加相關表揚獎項之選拔以為獎勵。
(二) 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依規定認證志工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三)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由志工運用機關協助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四) 為促進志工間之情感交流,達到經驗分享、增加志工凝聚力之目的,志工運用機關得不定期規劃志工聯誼、異地觀摩交流與旅遊活動。
七、服勤管理
(一) 珍水及護水志工:
1. 應定時排班,並按時出勤及簽到、簽退。
2. 因要事發生致無法如期服勤者,應自行覓妥服勤代理人,並於三日前通知志工運用機關。若因有不可抗拒之緊急情事而未能到勤且未能覓妥代理人者,須立即告知所屬運用機關,以便安排代班事宜。
3. 服勤時應穿著志工服飾,佩掛識別證,並注意儀容整潔。
4. 除依實登記服勤時數外,參與培訓及志工相關會議、活動、各項編輯工作等,亦依實登記服勤時數。
(二) 防汛志工:
1. 防汛志工以在地社區不定時巡防為原則,服勤屬機動性質,應遵從志工運用機關指派之服勤或任務,並本積極、主動、安全第一為原則。
2. 服勤時數以參與培訓及志工相關會議、通報紀錄、各項編輯工作等,由志工運用機關核實認定並記錄之。
八、依據志工服務表現與執勤狀況,運用機關將定期辦理考核與表揚作業,並於每年年終公開表揚。
(一) 志工考核方式如下:
1. 每月由運用機關彙整志工出缺勤紀錄,若有特殊事蹟與貢獻亦一併列入。
2. 考核結算日期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每年十二月完成該年度之考核工作,並進行年度表揚。
3. 志工如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視情節輕重予以口頭申誡輔導、取消志工資格、不續聘、解聘等方式處置。
(1) 年終考核服勤時數連續二年每年未達三十二小時者。
(2) 年度內經排定之勤務無故不到,逾三次者。
(3) 私自將志工服飾借予他人穿戴或使用者。
(4) 未經本署同意擅自宣揚尚未公開之訊息者。
(5) 向受服務者要求任何財物之報償或接受服務者主動給予之報酬者。
(6) 以本署志工之名義,擅自對外招攬圖利或發表損及本署及運用機關聲譽者。
(7) 服務期間,怠忽職守、行為不良有損本署或志工運用機關之聲譽並經查屬實。
(二) 志工表現優良者,給予下列各項表揚:
1. 全勤獎:依執勤規定全年值班無曠職,服務確具績效者。
2. 特殊貢獻獎:於服務期間,確有特殊貢獻,並由志工運用機關之督導單位依具體事蹟推薦,經運用機關審查確定者。
3. 服務獎:全年出席狀況良好(出席率達百分之八十五),服務確具績效者。
4. 榮譽獎:凡服務確具績效,且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
(1) 二級榮譽獎:滿三年且執勤六百小時者。
(2) 一級榮譽獎:滿五年且執勤一千小時者。
(3) 特級榮譽獎:滿十年且執勤一千八百小時者。
(三) 對於服務績優志工除以公開方式予以表揚外,並視狀況頒給獎品(金)予以鼓勵。
九、服務期間中途離職或經本署取消志工資格、不續聘、解聘者,應繳回志工證及志工服飾。
十、志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申請資格保留至原因消滅為止,原因消滅後未向向志工運用機關申請恢復資格者,視為放棄擔任志工資格:
(一) 服兵役。
(二) 懷孕、分娩、養育兩歲以下子女(養育子女部分男性志工亦可申請)。
(三) 因公出國者。
(四) 因重病無法服勤。
(五) 升學或開學。
(六) 其他不可抗拒情事或重大變故。
十一、水利志工所需經費財源由水資源作業基金支應,並由志工運用機關分別於基金各歸屬科目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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